期貨交易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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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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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1條的規定: 1. 如果希望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不僅限於期貨業務,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參考資料: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範例: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某公司可以申請進行期貨業務創新實驗,並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間和範圍內進行相關業務實驗。 2. 在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的期間和範圍內,可以不適用期貨交易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範例: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間和範圍內,公司可以執行期貨業務創新實驗,並根據實驗需要暫時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3. 主管機關應該參考第一項創新實驗的執行情況,檢討期貨交易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範例:主管機關在評估某公司進行期貨業務創新實驗後,應該檢討現行的期貨交易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法規,並根據實驗結果來進行調整和優化。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29 增訂)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6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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