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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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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2.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3.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1條的規定: 1. 如果希望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不僅限於期貨業務,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參考資料: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範例: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某公司可以申請進行期貨業務創新實驗,並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間和範圍內進行相關業務實驗。 2. 在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的期間和範圍內,可以不適用期貨交易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範例: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間和範圍內,公司可以執行期貨業務創新實驗,並根據實驗需要暫時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3. 主管機關應該參考第一項創新實驗的執行情況,檢討期貨交易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範例:主管機關在評估某公司進行期貨業務創新實驗後,應該檢討現行的期貨交易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法規,並根據實驗結果來進行調整和優化。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增訂)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6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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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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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5-1 條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