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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3 條

  1. 1.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 六、其他類型契約。
  2. 2.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3. 3.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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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一項,期貨交易是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的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的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或其他類型契約的交易。 - 期貨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在未來特定期間,按照特定價格和數量等交易條件進行約定標的物的買賣,或在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的契約。 - 選擇權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在特定期間內按照特定價格和數量等交易條件進行約定標的物的買賣;選擇權賣方在買方要求履約時,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在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的契約。 - 期貨選擇權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按照特定價格和數量等交易條件進行期貨契約的買賣;選擇權賣方在買方要求履約時,有按照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在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的契約。 - 槓桿保證金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的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的一定信用額度,按照約定方式在未來特定期間內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的契約。 - 交換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在未來特定期間內按照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的契約。 - 其他類型契約。 2.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二項,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期貨交易,根據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可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公告,在其主管事項或掌理事項範圍內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但如果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的期貨交易範圍,則應在其指定的期貨結算機構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3.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三項,涉及外匯事項的前項集中結算的期貨交易範圍,應先經中央銀行同意進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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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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