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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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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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22條的規定,若在該法施行前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的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的規定不符,應在本法施行後的一年內根據本法的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新的證照或資格證書。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在期貨交易法施行前,某人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取得了一個特定的期貨交易證照,但根據新的期貨交易法這個證照與其相關規定不符,那麼該人應在期貨交易法施行後的一年內根據新法規的要求申請換發新的證照。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
立法理由參考飼料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電業法第一百十四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有關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其與本法規定不符者,始須辦理換發或核發程序。
- 國外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核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飼料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電業法第一百十四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有關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其與本法規定不符者,始須辦理換發或核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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