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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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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22條的規定,若在該法施行前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的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的規定不符,應在本法施行後的一年內根據本法的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新的證照或資格證書。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在期貨交易法施行前,某人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取得了一個特定的期貨交易證照,但根據新的期貨交易法這個證照與其相關規定不符,那麼該人應在期貨交易法施行後的一年內根據新法規的要求申請換發新的證照。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

立法理由參考飼料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電業法第一百十四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有關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其與本法規定不符者,始須辦理換發或核發程序。

  • 國外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飼料管理法第三十八條、電業法第一百十四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有關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其與本法規定不符者,始須辦理換發或核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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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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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122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