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條「期貨交易法第123條」,此條規定在期貨交易法生效後,第四條所指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在修正名稱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前仍然沿用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之名稱。 相關參考資料及範例: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7條(82.12.30)」中有提到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範例: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23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在法生效前被指定為期貨交易的主管機關,隨著修法後該主管機關的名稱被更改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本法施行後,第四條之主管機關,於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前,仍沿用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之名稱。
立法理由為使「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名稱未修正前得能適用特制定本條。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為使「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名稱未修正前得能適用特制定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