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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78 條

  1. 1.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2. 2.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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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78条的规定,1. 期货公司在解散或部分业务歇业时,应由负责人陈明事由,并向主管机关申报。2. 前两条的规定,在前款情况下适用。 相關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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