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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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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2. 2.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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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78条的规定,1. 期货公司在解散或部分业务歇业时,应由负责人陈明事由,并向主管机关申报。2. 前两条的规定,在前款情况下适用。 相關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九條之立法精神,規定期貨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其負責人向主管機關陳明;對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前未完成之業務並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二、負責人之適用範圍,擬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 陳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九條之立法精神,規定期貨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其負責人向主管機關陳明;對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前未完成之業務並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二、負責人之適用範圍,擬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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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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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78 條規定:「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