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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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78条的规定,1. 期货公司在解散或部分业务歇业时,应由负责人陈明事由,并向主管机关申报。2. 前两条的规定,在前款情况下适用。 相關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九條之立法精神,規定期貨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其負責人向主管機關陳明;對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前未完成之業務並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二、負責人之適用範圍,擬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 陳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九條之立法精神,規定期貨商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其負責人向主管機關陳明;對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前未完成之業務並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二、負責人之適用範圍,擬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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