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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2. 前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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