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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