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7 條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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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之規定,該條規定是指在期貨交易中,經撤銷營業許可的期貨商仍然被視為期貨商,而被命令停業的期貨商,在了結期貨交易時仍被視為未停業的狀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投資人的權益,避免因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撤銷或被停業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期貨交易法規或相關實務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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