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6 條
期貨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交易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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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6條,當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或被命令停業時,期貨商應該要了結被撤銷或暫停營業前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事務。 根據以上資料,這個法條指出了當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撤銷或停業時,期貨商應該要處理好已經進行的期貨交易事務。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命令停業,期貨商需要妥善處理被撤銷或停業前進行的期貨交易事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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