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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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6條,當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或被命令停業時,期貨商應該要了結被撤銷或暫停營業前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事務。 根據以上資料,這個法條指出了當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撤銷或停業時,期貨商應該要處理好已經進行的期貨交易事務。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期貨交易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期貨商的營業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命令停業,期貨商需要妥善處理被撤銷或停業前進行的期貨交易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交易事務。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七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二條(2)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受撤銷許可或命令停業處分後,除依前條之規定移轉期貨交易人帳戶外,仍有就已為期貨交易了結處理之義務,以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七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二條(2)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受撤銷許可或命令停業處分後,除依前條之規定移轉期貨交易人帳戶外,仍有就已為期貨交易了結處理之義務,以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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