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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2.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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