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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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8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供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進行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果發現有違反法令的重大嫌疑,主管機關還可以封存或調取相關證件。至於關係人的範圍,則由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決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0)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日本金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二條、我國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立法精神,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檢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上述各項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之相關業務、業務報告資料以及書類物件、財產之權限,以補充定期申報之不足,並對違法情事防微杜漸,以保障公益及維護市場秩序。 二、有關第一項所稱「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為求明確,於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令名詞
一、參考日本金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二條、我國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立法精神,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檢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上述各項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之相關業務、業務報告資料以及書類物件、財產之權限,以補充定期申報之不足,並對違法情事防微杜漸,以保障公益及維護市場秩序。 二、有關第一項所稱「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為求明確,於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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