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8 條
- 1.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 2.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8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供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進行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果發現有違反法令的重大嫌疑,主管機關還可以封存或調取相關證件。至於關係人的範圍,則由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決定。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