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7-1 條
- 1.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 2.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 3.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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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97-1 條的規定: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該建立財務和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2. 主管機關可以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的準則。 3. 在第一項中提到的公司或機構,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必須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舉例來說,一家期貨交易所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財務和業務的正確運作。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準則,規定這些交易所應該遵循的內部控制慣例。此外,這些交易所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內部控制聲明書,以證明他們已有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更新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Retrieved from http://www.fsc.gov.tw/ch/futures/law/74 2. 期貨交易所業務內部控制準則(更新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 Retrieved from http://www.fsc.gov.tw/ch/futures/law/regulation/20191201_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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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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