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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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 2.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 3.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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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97-1 條的規定: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該建立財務和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2. 主管機關可以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的準則。 3. 在第一項中提到的公司或機構,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必須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舉例來說,一家期貨交易所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財務和業務的正確運作。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準則,規定這些交易所應該遵循的內部控制慣例。此外,這些交易所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內部控制聲明書,以證明他們已有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 參考資料: 1. 期貨交易法(更新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Retrieved from http://www.fsc.gov.tw/ch/futures/law/74 2. 期貨交易所業務內部控制準則(更新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 Retrieved from http://www.fsc.gov.tw/ch/futures/law/regulation/20191201_03
立法沿革 2 版
(0910514 增訂)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於職權訂定,茲因該要點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訂本條。
(1071225 修正)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 (一)考量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為使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之內部控制聲明書與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之申報日期同步,及避免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日期晚於財務報告之申報日期,爰修正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於職權訂定,茲因該要點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增訂本條。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 (一)考量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為使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之內部控制聲明書與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之申報日期同步,及避免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日期晚於財務報告之申報日期,爰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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