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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9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2.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3.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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