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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2.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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