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7 條
- 1.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 2.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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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7條第1項,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最新資料,期貨交易法中華民國法令資料庫資料顯示,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據該法第97條制定了「期貨交易所等財報編製及申報程序作業規範」。根據該規範,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此外,該規範還明確了財務報告的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以及紀錄保存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財務報告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並且提供透明度和便於監管機關監督的方式。 範例:根據該法第97條的規定,如果一家期貨交易所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內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該交易所可能會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管行動或懲罰。同樣地,如果一家期貨結算機構未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向主管機關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告,該結算機構也可能面臨類似的監管行動或懲罰。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市場的穩定運作,並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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