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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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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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96條,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甚至停止一部或全部的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受到操縱或壟斷,或存在此類危險的情況;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採取措施,可能會對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產生影響;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災變而造成重大市場波動,且這種波動可能會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期貨市場的秩序和保護公共利益。在以上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不同的措施來調整市場,以確保期貨市場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96條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立法精神,賦予主管機關有關期貨交易之緊急處分權。 二、又停止期貨交易,無論是全部或一部,均茲事體大,為節制主管機關此權限之行使,故以情況特殊者為限,始得為之。第四款並賦予主管機關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權利,使主管機關之處置,更具彈性。 三、主管機關得採取本條緊急處分之情事,以人為事實(私人行為或政府措施)有礙交易公平,破壞市場秩序為主,非人為炒作之重大經濟波動(市場因素),則非屬主管機關得行使緊急處分權之緊急狀況,以免妨礙期貨市場原有之經濟功能(如規避風險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立法精神,賦予主管機關有關期貨交易之緊急處分權。 二、又停止期貨交易,無論是全部或一部,均茲事體大,為節制主管機關此權限之行使,故以情況特殊者為限,始得為之。第四款並賦予主管機關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權利,使主管機關之處置,更具彈性。 三、主管機關得採取本條緊急處分之情事,以人為事實(私人行為或政府措施)有礙交易公平,破壞市場秩序為主,非人為炒作之重大經濟波動(市場因素),則非屬主管機關得行使緊急處分權之緊急狀況,以免妨礙期貨市場原有之經濟功能(如規避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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