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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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