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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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有權以命令通知的方式要求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改變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以及其他章則,或者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通過發布命令來干預並改變相關機構的規則和規章,以確保公益的保護和促進。具體的變更或處分內容將根據主管機關的決定而定,該決定可能會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法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賦予主管機關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之監督權。 二、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對象,基於市場整體性及公益之考量,僅及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而不及於期貨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賦予主管機關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之監督權。 二、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對象,基於市場整體性及公益之考量,僅及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同業公會,而不及於期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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