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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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員監理;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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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3條,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到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監理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確保了主管機關對期貨市場的有效監管。主管機關可以派遣官員到期貨交易所和結算機構進行實地監督,確保市場的運作符合法規,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提升期貨市場的透明度和穩定性,避免市場操縱和不當交易行為。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派遣專業人員到期貨交易所進行監督,檢查交易所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法規和交易規則。他們還可以觀察期貨結算機構內部的結算過程,核實交易的合規性和結算的準確性。這項措施有助於確保市場的公平公正,提高投資人的信心。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員監理;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立法精神,明定主管機關為監督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業務及期貨交易、期貨市場之狀況,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駐監理人員;有關監理辦法,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立法精神,明定主管機關為監督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業務及期貨交易、期貨市場之狀況,得於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派駐監理人員;有關監理辦法,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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