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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2. 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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