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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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104 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有權限制期貨交易人的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2. 期貨交易人應該申報他們的期貨交易數量和持有部位,申報的範圍、內容和程序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 104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限制期貨交易人的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這是為了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運作和防止濫用市場優勢。此外,根據該條款,期貨交易人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他們的交易數量和持有部位,以確保市場監管的透明和有效性。 舉例如下: 根據證券期貨局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告的《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量級及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 104 條的規定,對期貨交易人的交易數量進行了限制。根據這些限制,某期貨交易人在特定交易所的特定期貨品種的持倉量不得超過一定數量,以避免市場壓力和風險集中。此外,該公告還規定了申報持倉量的程序和相關要求,所有期貨交易人都需要根據這些規定對他們的持倉量進行申報。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CEA)第4A條之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具有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限制之權限,對市場作一般性之管理,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第二項課以期貨交易人(不包括期貨經紀商)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之義務,以便主管機關監督。至於有關期貨交易人申報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之範圍、內容及程序,如申報標準、時間、方式、對象(向何人申報)等事項,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一、第一項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CEA)第4A條之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具有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限制之權限,對市場作一般性之管理,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第二項課以期貨交易人(不包括期貨經紀商)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之義務,以便主管機關監督。至於有關期貨交易人申報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之範圍、內容及程序,如申報標準、時間、方式、對象(向何人申報)等事項,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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