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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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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5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的人從事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 期貨交易法第105條及相關法律解釋文件。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立法理由本法已明文禁止非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以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發給許可證照者經營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為遏止地下期貨交易行為,並有效取締非法業者,明文禁止任何期貨交易人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以收取締之實效,並維護交易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0304 制定)

本法已明文禁止非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以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發給許可證照者經營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為遏止地下期貨交易行為,並有效取締非法業者,明文禁止任何期貨交易人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以收取締之實效,並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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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