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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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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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5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的人從事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 期貨交易法第105條及相關法律解釋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立法理由本法已明文禁止非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以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發給許可證照者經營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為遏止地下期貨交易行為,並有效取締非法業者,明文禁止任何期貨交易人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以收取締之實效,並維護交易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860304 制定)
本法已明文禁止非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以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發給許可證照者經營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為遏止地下期貨交易行為,並有效取締非法業者,明文禁止任何期貨交易人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以收取締之實效,並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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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