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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106 條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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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中提供的資訊,期貨交易法第106條規定了關於期貨交易的規範。根據該法條,不得有以下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的供需情況。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 這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期貨交易價格受到操縱,以確保交易市場的公平和秩序。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期貨和其相關的現貨交易。行為人若有上述意圖且實際進行相關操作,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人或一個團體連續提高或壓低某種期貨或其相關現貨的交易價格,以影響市場行情或其他交易者的交易策略,他們就可能觸犯了該法條。 這些是根據提供的資訊對於期貨交易法第106條的解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案例或更多的參考資料來支持。如需更詳細或具體的法律釋義,建議查閱正式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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