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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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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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中提供的資訊,期貨交易法第106條規定了關於期貨交易的規範。根據該法條,不得有以下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的供需情況。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 這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期貨交易價格受到操縱,以確保交易市場的公平和秩序。這些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期貨和其相關的現貨交易。行為人若有上述意圖且實際進行相關操作,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人或一個團體連續提高或壓低某種期貨或其相關現貨的交易價格,以影響市場行情或其他交易者的交易策略,他們就可能觸犯了該法條。 這些是根據提供的資訊對於期貨交易法第106條的解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案例或更多的參考資料來支持。如需更詳細或具體的法律釋義,建議查閱正式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立法理由一、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六條b及c、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訂定反操縱條款。 二、各款不法操縱型態之立法理由說明如次: (一)本文:按操縱行為,係指人為的控制期貨交易價格,其目的在迫使期貨交易價格背離市場自然供需所應形成之價。故明文禁止以具有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為目的之操縱行為。 (二)第一款: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之方法有三種型態,第一種為提高價格,第二種為維持價格,第三種為壓低價格,故禁止為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行為。所謂為持價格係指應漲不讓其漲,應跌不讓其跌。 (三)第二款:禁止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對現貨交易供需之操縱行為(例如:囤積、軋空,以支配或破壞現貨供給之方式)。 (四)第三款:本款僅限於傳述或散布不實資訊,不包括流言。 (五)第四款:本款之立法目的係鑑於操縱期貨市場之行為,因態樣複雜,上述各款之規定,可能掛一漏萬,因此特訂定概括規定,以彌補上述規定之不足。
- 意圖名詞
一、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六條b及c、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訂定反操縱條款。 二、各款不法操縱型態之立法理由說明如次: (一)本文:按操縱行為,係指人為的控制期貨交易價格,其目的在迫使期貨交易價格背離市場自然供需所應形成之價。故明文禁止以具有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為目的之操縱行為。 (二)第一款: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之方法有三種型態,第一種為提高價格,第二種為維持價格,第三種為壓低價格,故禁止為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行為。所謂為持價格係指應漲不讓其漲,應跌不讓其跌。 (三)第二款:禁止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對現貨交易供需之操縱行為(例如:囤積、軋空,以支配或破壞現貨供給之方式)。 (四)第三款:本款僅限於傳述或散布不實資訊,不包括流言。 (五)第四款:本款之立法目的係鑑於操縱期貨市場之行為,因態樣複雜,上述各款之規定,可能掛一漏萬,因此特訂定概括規定,以彌補上述規定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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