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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107 條

  1. 1.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 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六、喪失前五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七、從前六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2. 2.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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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7條的規定: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以下列人士在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消息時,未公開或公開後不超過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相關期貨或現貨交易: -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 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的人。 - 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的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以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 -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受任人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 喪失前五項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 從前六項所列的人獲悉消息的人。 2. 第二項規定,對於董事和監察人之代表人適用前述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避免內幕消息的濫用,以確保期貨交易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如果上述規定違反,相關人士可能面臨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具體處罰和執法措施則需參考該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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