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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108 條

  1. 1.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2. 2.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一、場外沖銷。 二、交叉交易。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四、配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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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08條,從事期貨交易時,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其中,對作指的是以下幾種行為: 1. 場外沖銷:指投資者進行相同價格相同數量的交易,但在不同的帳戶中進行,目的是為了提高交易活動的成交量,製造虛假的交易信號。 2. 交叉交易:指投資者利用不同的期貨合約來進行交易,目的是為了操縱市場價格或者逃避市場監管。 3. 擅為交易相對人:指投資者在交易中假裝是另外一個交易員的對方,以此來進行操縱市場或者獲取不當利益。 4. 配合交易:指投資者互相勾結合作,通過密切的合作與協調來達到操縱市場價格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根據以上所提及的參考資料及相關範例,期貨交易法第108條禁止任何對作行為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者應依法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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