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09 條
- 1.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 2.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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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專業發展基金會發布的《108年度第2季度台灣金融法學習報告》,期貨交易法第109條規定如下: 第109條:「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根據以上條文,當期貨交易所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約條款進行仲裁。 以參考資料中提及的例子,這項法規的典型應用情境是期貨交易所發生的爭議。例如,在兩個投資者之間發生關於期貨合約執行、交付或其他相關問題的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合約條款進行仲裁,而不需要上訴到法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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