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0 條
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指定第三仲裁人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0條,當爭議當事人無法根據協議指定第三仲裁人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申請或職權來指定第三仲裁人。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指定仲裁人的權力,以確保仲裁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然而,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信息,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個條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