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1 條
快速跳轉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第四十五條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六條準用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期貨業對於仲裁判斷的執行有一定的義務。如果期貨業未能遵守仲裁判斷的執行,除非適用仲裁法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六條的情況外,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期貨業停業或做出其他必要的處分。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如果期貨業不履行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來迫使其履行,例如停業等。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111條 - 仲裁法第四十條 - 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 仲裁法第四十六條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八條成立之和解、第二十八條之一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有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立法理由為有效解決期貨交易之爭議,強化依本法所為仲裁判斷之效力,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及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精神,並為期貨業對於同業公會、商務仲裁協會所為之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應確實遵守,主管機關固得命令期貨業停業,但慮及其未履行或可以停業以外之方式加以處理,俾使業務之管理合理化,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另為其必要之處分,以促其履行。
(1071225 修正)
期貨業對於仲裁之判斷,或對於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第四十五條成立之調解,遲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六條準用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商務仲裁條例名稱、章名及條次變更,修正引敘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和解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第四十條或第四十六條條文
- 第四十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仲裁法 第 40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44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45 條條文
- 仲裁法 第 46 條條文
為有效解決期貨交易之爭議,強化依本法所為仲裁判斷之效力,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及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精神,並為期貨業對於同業公會、商務仲裁協會所為之仲裁判斷、和解或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應確實遵守,主管機關固得命令期貨業停業,但慮及其未履行或可以停業以外之方式加以處理,俾使業務之管理合理化,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另為其必要之處分,以促其履行。
配合商務仲裁條例名稱、章名及條次變更,修正引敘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