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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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4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信託業者違反法規或命令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命令信託業者限期改善,並且根據情節進行以下的處分方式:一、命令解除或停止負責人的職務;二、停止一部分或全部的業務;三、廢止營業許可;四、其他必要的處置。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信託業法第44條本身,該法條可以提供對於信託業者違反法規所可能面臨的處分方式的了解和解釋。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信託業者被發現違反了信託業法的相關法規,比如違反客戶資料保護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信託業法第44條的規定,對該業者進行糾正,命令其限期改善並且停止相關業務,以確保客戶的權益和保護資訊安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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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