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