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信託業法第4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信託業者違反法規或命令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命令信託業者限期改善,並且根據情節進行以下的處分方式:一、命令解除或停止負責人的職務;二、停止一部分或全部的業務;三、廢止營業許可;四、其他必要的處置。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信託業法第44條本身,該法條可以提供對於信託業者違反法規所可能面臨的處分方式的了解和解釋。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信託業者被發現違反了信託業法的相關法規,比如違反客戶資料保護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信託業法第44條的規定,對該業者進行糾正,命令其限期改善並且停止相關業務,以確保客戶的權益和保護資訊安全。
信託業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信託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二、撤銷營業許可。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為加強金融紀律,確保信託業之健全經營,並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違法之信託業,可參酌其缺失之輕重,分別明定處置之方式,俾能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三、廢止營業許可。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參酌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使主管機關於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即得行使監督權限。並修正原條文二階段之處分方式,使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裁量選擇處分型式。另為配合立法體例之一致性,將原條文有關罰鍰之規定移列至罰則章,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三。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為加強金融紀律,確保信託業之健全經營,並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違法之信託業,可參酌其缺失之輕重,分別明定處置之方式,俾能作迅速有效之處理。
一、參酌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使主管機關於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即得行使監督權限。並修正原條文二階段之處分方式,使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裁量選擇處分型式。另為配合立法體例之一致性,將原條文有關罰鍰之規定移列至罰則章,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三。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原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