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非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根據信託業法第45條規定,信託業若未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則不得從事營業活動。 參考法條: 信託業法 第45條 (93.02.04) 範例: 根據該法規定,如果一家信託業未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則不能開展信託業務,例如提供信託投資服務。如果一家信託公司未能符合這個要求,則其經營活動可能受到限制或遭到制裁。
信託業非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立法理由為推展信託業務及發揮同業自律功能,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信託業非加入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為推展信託業務及發揮同業自律功能,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信託業非加入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