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交易法 第 56 條(違法證券商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