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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57特許或許可之撤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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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證券商以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取得經營特許或分支機構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效力溯及既往。

Q · 券商靠假資料拿到的執照,事後會被撤掉嗎?

會。靠虛偽資料取得的券商特許,主管機關可溯及撤銷

依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證券商取得經營特許或分支機構許可後,若被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撤銷不是暫停營業,而是認定該特許自始有瑕疵、溯及既往失效。本條不設除斥期間,理論上營運多年後仍可能因申請時的虛偽而被撤銷,但實務上會受信賴保護原則制約。

白話解讀

這條是金管會手裡的核按鈕。一般的違規,金管會可以罰款、停職、停業。但如果一家券商從一開始就有問題,靠虛偽資料或違法手段拿到特許執照,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是造假騙來的,金管會可以做一件最極端的事:撤銷特許或許可。撤銷不是「暫停營業等你改善」,是「你的營業執照從頭到尾就不應該存在」。對一家證券商來說,特許被撤銷等於公司的核心業務合法性被抽掉,整間公司基本上就結束了。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針對的不是「後來做錯了什麼」,而是「一開始就不該讓你進來」。撤銷是溯及既往的概念:不是今天收回你的執照,而是你的執照從發出那天起就有瑕疵。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為證券商特許撤銷之授權規範:當證券商係以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取得經營特許或分支機構許可時,主管機關得撤銷該特許或許可。其效力屬溯及既往之「撤銷」(行政處分自始有瑕疵),與向後失效之「廢止」性質不同,構成金融市場准入秩序的終局控制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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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執照真的會被撤掉嗎?有實際案例嗎?

有。金管會歷年確實有撤銷券商特許或分支機構許可的案例,通常因嚴重財務造假或違法經營。但這是最後手段,動用本條前通常已先用第 66 條的警告、停業等較輕處分。內行人提示:金管會裁罰紀錄與重大處分公告皆公開,可在證期局網站查詢,開戶前查一下比出事後才發現好得多。

Q2撤銷後,之前在這家券商做的交易還有效嗎?

撤銷特許效力原則溯及既往,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與交易安全,已成交的證券交易通常仍認定有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信賴保護)。你的交易紀錄與持股不會因券商特許被撤就消失。內行人提示:風險最大的是正在進行但尚未交割完畢的交易,後續須在清算程序中處理。

Q3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的撤銷和廢止差在哪?

撤銷是因處分作成時就有瑕疵(違法或虛偽),效力溯及既往;廢止是原本合法、因事後情勢變更或公益考量而向後失效。本條用撤銷,代表主管機關認定該券商特許自始就不該被核准。內行人提示:實務爭訟焦點常在「究竟自始違法(撤銷)還是事後失格(應改適用其他條文)」,定性不同救濟策略全然不同。

Q4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對以違法或虛偽情事取得經營特許或分支機構許可的證券商,撤銷其特許或許可,效力溯及既往。

Q5撤銷特許和廢止許可差在哪?

撤銷因處分自始有瑕疵、溯及既往失效;廢止因事後情勢變更、向後失效。本條用撤銷。

Q6什麼叫虛偽情事?

申請特許時提交不實財務報表、偽造文件或隱匿重大事項等,使主管機關基於錯誤資訊核准。

Q7撤銷特許和撤銷分支機構許可一樣嗎?

是兩個不同層級的武器,撤分支機構許可不必然影響總公司特許,反之亦然。

Q8證券商特許怎麼會被撤銷?

主管機關發覺違法或虛偽情事後,通常先用第 66 條較輕處分,最嚴重才依第 57 條撤銷特許。

Q9收到撤銷處分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因撤銷常先執行,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維持營業。

Q10撤銷救濟要花多少時間與成本?

訴願約 2-3 個月,行政訴訟可達數年;須委任專精金融法規律師,成本高於一般行政爭訟。

Q11怎麼證明券商有虛偽情事?

比對申請時財報與實際資本、查驗文件真偽、調閱核准卷證,由主管機關或檢舉人提出具體證據。

Q12證交法 57 條撤銷 vs 第 66 條停業差在哪?

57 條是溯及既往的終局撤銷、公司業務合法性消滅;66 條是階梯式較輕處分,可警告或停業改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52条(登録の取消し等)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420조(금융투자업 인가의 취소 등)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5 Abs. 2 / Wertpapierinstitutsgesetz (WpIG) § 39(Aufhebung der Erlaubni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retrait d'agrément des prestataires de services d'investissement par l'ACPR)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5(b)(4)(SEC revocation of 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0570416 制定)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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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