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58 條規定,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備查。
Q · 券商停業要不要向政府報告?
要。券商開業、停業都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依證券交易法第 58 條,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在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時,都必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備查。這是「申報備查」而非「申請核准」,券商保有經營彈性,但必須讓監管機關隨時知道營運狀態。停止營業沒有天數下限,任何停止都應申報;漏報除可能依第 178 條處罰,更會啟動第 59 條停業逾三個月撤銷特許的計時。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背後是整套監控邏輯的起點。證券商或它的任何分支機構,在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的時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但想想反面:如果不要求申報,一家券商可以悄悄關掉某個分公司,把客戶的未結算資產移來移去,金管會卻渾然不知。或者一家券商拿到特許後根本不開業,佔著牌照不動,阻止其他業者進入市場。這條看起來無聊的申報義務,實際上是金管會掌握「誰在營業、誰停了」的基本訊息管道。配合第 59 條(停業超過三個月可撤銷特許),這條申報義務就是那個啟動計時器的開關。不申報不只是行政疏失,它剝奪了金管會的知情權,也剝奪了投資人及時反應的機會。
證券交易法第 58 條為證券商營業狀態之申報備查義務規範: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於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時,均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性質為「申報備查」而非「申請核准」,目的在使監理機關掌握市場營運動態,並作為後續撤銷特許、業務了結等監理工具啟動之資訊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規定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始營業或停止營業時,必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備查。
屬違反證交法行為,可依第 178 條處以罰鍰,並會降低金管會對該券商的信任,後續業務擴充審查更嚴。
要。第 58 條的「停止營業」沒有天數下限,任何停止營業都應申報備查。
規定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始或停止營業時,必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備查,是監理掌握市場動態的基本資訊管道。
申報備查只需告知主管機關即生效、不需事前審核;申請核准須機關同意才能進行。第 58 條採前者,保留券商經營彈性。
證券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負責證券市場監理,券商申報的對象就是它。
第 58 條的開業申報,是第 59 條「未開業或停業逾三個月得撤銷特許」三個月計時器的啟動依據。
查金管會證期局網站重大異動公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狀態,或直接致電總公司客服確認分支機構營運狀態。
先致電總公司確認原因 → 查金管會公告是否已申報 → 有未結算資產立即書面要求說明 → 不回應就向投資人保護中心求助。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所定程序與期限,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備查,每個分支機構獨立申報。
蒐集分公司長期未營業卻無申報的事證,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此小違規常會牽出更大的監理問題。
第 58 條針對「停止營業」(可能恢復),第 69 條針對「解散或歇業」(終止)。兩者觸發的後續程序不同。
| 比較項目 | 第58條 | 第59條 | 第69條 | _ |
|---|---|---|---|---|
| 適用情形 | 開始或停止營業 | 未開業或停業逾三個月 | 解散或歇業 | — |
| 義務性質 | 申報備查 | 撤銷特許之要件 | 申報 | — |
| 法律效果 | 提供監理資訊、啟動計時 | 得撤銷特許或許可 | 啟動業務了結程序 | —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