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59 條(特許或許可之撤銷 (二))
- 1.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 2.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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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59條規定,證券商受領特許證照後三個月內未開業,或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
Q · 證券商拿到牌照卻一直不開業會怎樣?
依證券交易法第59條,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必須在三個月內開始營業;若已開業卻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主管機關(金管會)都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條文用「得」而非「應」,代表金管會保有裁量空間,實務上通常會先發函催告。第二項給了緩衝:如有裝潢延誤、系統上線延遲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在期限屆滿前申請核准延展,但必須事前申請,不能等收到撤照通知才補救。
白話解讀
一張證券商牌照的取得,往往耗費數千萬資本額和數月的審查流程。但很多人不知道,牌照到手之後有一個隱形的倒數計時器:三個月。拿到特許證照或分支機構許可後,如果三個月內沒有開始營業,金管會可以直接撤銷你的牌照。已經在營業的也別大意,連續停業超過三個月,同樣的後果。這條存在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囤牌照卻不做事。證券商牌照是稀缺的公共資源,你佔著不用,就是擋了別人的路。不過這裡有一個緩衝閥: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例如裝潢延誤、系統上線延遲),可以向金管會申請延展。但注意,是「事前申請」,不是事後補救。等金管會通知你要撤照了才想到要申請,通常已經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59條為證券商特許存續管理規範: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分支機構經許可登記後,須於三個月內開始營業;已開業者若自行停業連續滿三個月,主管機關均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如有正當事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核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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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被撤照了,我放在裡面的股票和錢怎麼辦?▾
牌照被撤銷後券商必須進行清算程序。你的有價證券和資金屬於客戶資產,依法應與券商自有資產分離保管。實務上你需要配合將帳戶轉至其他券商。平常就不要把所有資產集中在同一家券商,尤其是規模較小或近期傳出營運問題的券商。
Q2三個月到底怎麼算?從哪天開始?▾
新設券商從「受領特許證照」那天起算,分支機構從「許可並登記」那天起算。停業的情況則是從「最後一天有營業行為」的隔天起算連續三個月。這裡的「營業」指的是實質營業行為,金管會看的是有沒有實際的客戶交易、業務執行紀錄。
Q3有正當理由可以延展嗎?▾
可以。依證券交易法第59條第2項,如有裝潢延誤、系統上線延遲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展。關鍵是必須事前申請,等收到撤照通知才補救通常已來不及。
Q4證券交易法第59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商特許存續義務:拿牌照三個月內須開業、停業滿三個月可被撤照,是防止牌照囤積的監理機制。
Q5證券商撤照和廢止特許差在哪?▾
撤照是主管機關依第59條主動收回(留撤照紀錄),廢止多指業者主動申請退出(紀錄較中性)。
Q6什麼叫「自行停業」?▾
指券商實質上停止有價證券營業行為,從最後一天有客戶交易、業務執行紀錄的隔天起算。
Q7「得撤銷」的「得」是什麼意思?▾
代表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三個月一到就自動撤照,實務通常先發函催告。
Q8證券商怎麼申請延展開業期限?▾
備齊正當事由佐證(工程合約、系統建置進度),於三個月屆滿前向金管會提出延展申請及具體營業時程表。
Q9三個月期限怎麼計算?▾
新設從受領特許證照日起算,分支機構從許可並登記日起算,停業從最後營業日隔天起算連續三個月。
Q10怎麼證明有「正當事由」?▾
提出客觀證據如工程合約、系統建置進度報告、主管機關往來文件,證明延誤非可歸責於己。
Q11決定不營業時該怎麼處理較好?▾
主動申請廢止許可,比被動被撤銷對未來重新申請牌照的影響較小。
Q12第59條 vs 第56條哪個是不營業撤照?▾
第59條治「不營業」(未開業/停業三個月),第56條治「違法經營」,兩者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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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第59條 不營業撤銷 | 第56條 違法處分 | 主動申請廢止 |
|---|---|---|---|
| 觸發原因 | 未如期開業 / 自行停業滿三個月 | 經營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 | 業者自行決定退出 |
| 主管機關裁量 | 得撤銷(保留裁量,多先催告) | 視情節輕重處分 | 業者申請、機關准駁 |
| 對未來重新申請影響 | 留下被撤照紀錄 | 違規紀錄影響較大 | 紀錄較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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