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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59 條(特許或許可之撤銷 (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或其分支機構經許可並登記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時,主管機關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2.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證券商得申請主管機關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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