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60證券商之禁止行為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主管機關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三、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四、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代理或居間。 五、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2. 2.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辦理有關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規定證券商非經金管會核准,不得經營融資融券、證券借貸、借貸款項及保管運用客戶款項等五項特許業務。

Q · 券商是不是什麼業務都能做?

不能,融資融券等五項屬特許業務,須金管會逐項核准

依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證券商取得基本營業許可後,若要經營融資融券、融資融券代理、證券借貸、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受託保管運用客戶款項這五項業務,每一項都必須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個別核准。立法目的在於:這些業務直接涉及客戶資金與證券的安全,主管機關透過逐項審查資本適足、專業人員與風控制度,把風險鎖在許可範圍內。未經核准擅自經營,依第 175 條負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打開你券商App看到的「融資買進」「融券賣出」按鈕,背後其實需要另一張許可證。證券商拿到基本牌照後,融資融券、證券借貸、借貸款項、客戶資金保管運用這五項業務,每一項都需要金管會額外核准才能做。沒有核准就做,不是被罰款那麼簡單,是刑事責任(第175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這條的邏輯是:你的錢和你的股票放在券商那裡,券商如果拿去做它沒被許可的事,你的風險就不只是投資虧損,而是系統性的資金安全問題。所以每增加一項業務,主管機關就多審一次:你的資本夠不夠、人員專不專業、風控到不到位。這不是官僚作風,是用許可制度把風險鎖在籠子裡。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是規範證券商特許業務範圍的核心條文,明定融資融券、融資融券代理、證券借貸、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受託保管運用客戶款項五款業務,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核准的資格條件、人員、業務與風險管理辦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我的券商有沒有融資融券的許可?

最直接的方式是到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官網的證券商查詢系統,輸入券商名稱就能看到它的核准業務範圍。證券公會網站也有會員券商的業務項目列表。內行人提示:有些券商網頁上的融資融券其實是跟其他有許可的券商合作代理(第二款),不是自己直接辦理(第一款),代理跟直接辦理在交易速度與成本上可能有差異。

Q2券商做了沒被核准的業務,投資人會被罰嗎?

不會。本條的規範對象是證券商,不是投資人。但如果券商因違法被主管機關處分甚至被撤照,你的帳戶會受到影響,處分期間交易可能被限制、轉移帳戶也需要時間。內行人提示:發現券商有違規跡象時,不要等事情爆出來再跑,先把部位和資金轉走是最務實的自保策略。

Q3第五款保管及運用客戶款項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就是券商能不能用你放在帳戶裡的閒置資金去做運用,再分潤給你。這項業務需要額外核准,因為涉及客戶資金安全。沒核准的券商,你的閒置資金就靜靜躺著不會被動用。內行人提示:有這項許可的券商通常會提供資金自動申購等現金管理功能,同樣放錢在帳戶,有沒有這項許可,閒置資金能不能幫你賺利息差很多。

Q4證券商可以做什麼業務?

基本經紀、自營、承銷取得許可後,融資融券、證券借貸、借貸款項、保管運用客戶款項五項屬特許業務,要金管會逐項核准才能做。

Q5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五款業務差在哪?

第一款融資融券、第二款其代理、第三款證券借貸、第四款借貸款項、第五款保管運用客戶款項,風險與核准要件各不相同。

Q6什麼叫特許業務?

指須經主管機關逐項核准才能經營的業務,採許可保留,未獲核准即屬違法,與基本牌照取得後即可做的業務不同。

Q7融資融券和現股買賣差在哪?

現股是用自有資金交易屬基本經紀業務,融資融券是用券商提供的資金或證券做槓桿,屬第60條第一款須額外核准的信用交易。

Q8怎麼查券商有沒有融資融券許可?

到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或證券公會的證券商查詢系統,輸入券商名稱即可看到核准業務範圍,並可分辨是直接辦理或代理。

Q9懷疑券商違法經營業務怎麼辦?

保留交易紀錄與對帳單,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同步評估將資產轉至業務許可完整的合法券商降低風險。

Q10券商申請這些業務核准要具備什麼?

依第二項授權辦法,須具備資本適足、合格專業人員、業務與風險管理制度,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核准。

Q11券商違法經營業務會被怎麼處理?

依第175條負刑事責任最重五年,並可能依第56、66條被撤銷許可、限制業務或命令停業。

Q12證交法 60 條 vs 第 44 條差在哪?

第44條是證券商基本營業許可(能不能開門營業),第60條是基本牌照之上的五項特許業務逐項核准(能不能做信用交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業務款別內容核准焦點對投資人意義
第一款 融資融券以客戶保證金槓桿買賣有價證券資本適足率、風控制度能不能在該券商做信用交易
第二款 融資融券代理代理有融資融券許可機構辦理代理關係與責任歸屬服務由第三方提供,速度成本可能不同
第三款 證券借貸有價證券之借貸或居間證券流通安全影響可否做借券放空、出借賺息
第四款 借貸款項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居間資金來源與用途審查涉及券商資金調度安全
第五款 保管運用客戶款項受託保管及運用客戶款項客戶資金安全與分離保管閒置資金能否被運用並分潤

內容

第一款 融資融券
以客戶保證金槓桿買賣有價證券
第二款 融資融券代理
代理有融資融券許可機構辦理
第三款 證券借貸
有價證券之借貸或居間
第四款 借貸款項
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居間
第五款 保管運用客戶款項
受託保管及運用客戶款項

核准焦點

第一款 融資融券
資本適足率、風控制度
第二款 融資融券代理
代理關係與責任歸屬
第三款 證券借貸
證券流通安全
第四款 借貸款項
資金來源與用途審查
第五款 保管運用客戶款項
客戶資金安全與分離保管

對投資人意義

第一款 融資融券
能不能在該券商做信用交易
第二款 融資融券代理
服務由第三方提供,速度成本可能不同
第三款 證券借貸
影響可否做借券放空、出借賺息
第四款 借貸款項
涉及券商資金調度安全
第五款 保管運用客戶款項
閒置資金能否被運用並分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9条・第35条(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の登録・業務範囲)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2조(금융투자업 인가)·제72조(신용공여)
中國证券法第120条(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德國Wertpapierinstitutsgesetz (WpIG) § 15(Erlaubnis); KWG § 32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32-1(agrément des prestataires de services d'investissement)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5(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 Regulation T(margi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70416 制定)

證券商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   二、借貸有價證券。   三、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   關於有價證券買賣之放款或有價證券之借貸,由依第十八條設立之證券金融機構為之。

(0770112 修正)

證券商不得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有價證券及為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左列之行為: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用語簡明並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用語一致,將「有價證券買賣之放款或有價證券之借貸」修正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將現行第一項各款均納入序文,並增列但書規定。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第一項已修正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為之,則第二項所設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專由證券金融機構為之之規定,自應予以刪除。至於證券金融事業之業務範圍,則於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規定。   (四)參照第十八條對證券金融等事業管理、監督事項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二項,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941220 修正)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三、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四、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代理或居間。   五、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辦理有關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證券商之經營更具彈性,以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爰增列第一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   二、配合第一項增訂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範圍,爰修正第二項,規範證券商辦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之業務,其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570416 制定)

證券商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   二、借貸有價證券。   三、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   關於有價證券買賣之放款或有價證券之借貸,由依第十八條設立之證券金融機構為之。

(0770112 修正)

(一)為使用語簡明並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用語一致,將「有價證券買賣之放款或有價證券之借貸」修正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將現行第一項各款均納入序文,並增列但書規定。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第一項已修正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為之,則第二項所設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專由證券金融機構為之之規定,自應予以刪除。至於證券金融事業之業務範圍,則於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中規定。   (四)參照第十八條對證券金融等事業管理、監督事項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二項,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941220 修正)

一、為使證券商之經營更具彈性,以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爰增列第一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   二、配合第一項增訂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範圍,爰修正第二項,規範證券商辦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之業務,其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規定:「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