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有以下規定: 1. 客戶應將資產委託給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保管受託投資資產。 2. 客戶自行指定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3. 若客戶指定的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有控制關係,則該事業應對客戶負告知義務。 4. 若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則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適用前述規定。 5. 若客戶是信託業或經本會核准的其他事業,且投資資產已指定保管機構,則客戶可以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不適用第1項規定。 6. 若客戶符合特定條件且已指定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與客戶約定委託投資資產的保管方式,不適用第1項有關將資產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的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投資者的資產安全並遵守相關的法規。根據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遵守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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