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的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500萬元。然而,如果委託的投資資產是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符合該法條範例。例如,某信託公司接受一位客戶的委託,該客戶要將500萬元投資於特定基金。根據該法條規定,信託公司可以接受這項委託,因為投資金額達到了法定要求。另外,如果客戶想要將500萬元投資於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也符合同法條的例外規定,因為該型態的投資資產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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