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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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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於同時以委任及信託方式為之者,應合併計算之。
  3. 3.第一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4. 4.他業兼營者,除期貨信託事業外,第一項規定之淨值及實收資本額,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接受委託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二十倍。但如果說該顧問事業的實收資本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三十八條 2. 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以委任和信託方式接受委託投資,則應將接受委託投資的總金額進行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3. 第一項的淨值是根據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並由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來確定的。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4. 如果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其他業務(期貨信託事業除外),則第一項所規定的淨值和實收資本額應改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方式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以上資料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條文。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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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