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接受委託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二十倍。但如果說該顧問事業的實收資本額達到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三十八條 2. 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以委任和信託方式接受委託投資,則應將接受委託投資的總金額進行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3. 第一項的淨值是根據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並由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來確定的。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4. 如果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其他業務(期貨信託事業除外),則第一項所規定的淨值和實收資本額應改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方式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以上資料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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