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之。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7-1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時,必須依照經會計師查核過的財務報告進行。這表示在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先由獨立的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核,以確保相關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有助於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该规定的参考资料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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