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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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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之財務報告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7-1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時,必須依照經會計師查核過的財務報告進行。這表示在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先由獨立的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核,以確保相關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有助於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该规定的参考资料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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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7-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