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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六章 附則
§ 37–39共 3 條
-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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