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的逐條釋義: 1.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這條法規的第一項規定了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並且列舉了具體應用到的法條範圍。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需要遵守列舉的相關法條範圍。 3.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若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需要遵守列舉的相關法條範圍。 以上是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各項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本身以及法律相關的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等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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