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將以下文件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的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公開說明書 2. 有關銷售文件 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 該事業及基金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這些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也應該上傳至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然而,如果信託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同時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且已依信託業法第39條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在指定網站上進行公告,關於該事業本身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則不需再上傳至資訊申報網站。 資料來源: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21條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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