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的第22條,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 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藉核准文件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宣傳該基金的核准狀態或受益憑證價值的保證。 2. 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虛假宣傳方式讓投資人誤以為該基金能夠保證本金的安全或獲利。 3.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的方式誘使投資人購買受益憑證,除非該行為符合其他規定的例外情況。 4. 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夸大過去業績的宣傳或進行攻擊行為對抗同業。 5. 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從事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的行為。 6. 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在未經本會核准的情況下提前進行宣傳或促銷活動。 7. 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廣告或促銷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的規定。 8. 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對基金的投資績效做出預測。 9. 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促銷基金時不得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的猜測。 10. 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例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中不得進行其他有損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的行為。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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