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2-1 條的內容如下: 1.根據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進行客戶投資時,應評估客戶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承受投資風險的程度。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了解客戶的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以確保投資方案適合客戶的需求。 2.根據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其基金銷售機構在首次申購時,應要求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這是為了確認客戶的身份和提供必要的資訊。 3.根據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其基金銷售機構在處理基金申購、買回和轉換時,應遵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和同業公會的相關作業程序。此外,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的基金交易,應保存正確的交易紀錄和憑證,並按照洗錢防制法的要求進行相應處理。 4.根據第4項,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受益人支付買回金額時,應根據公開說明書的規定,對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的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的買回費用。該買回費用應作為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5.根據第5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以及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作業原則。這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業務,保護客戶權益並防範風險。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 全權委託投資(以公平、公正原則為基礎)(link: https://fscweb.fsc.gov.tw/ch/home.jsp?id=94&parentpath=0,90&mcustomize=&content_oid=2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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