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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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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5.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應基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3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人員代表行使投票表決權:根據此條款,除非法令另有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投資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投票表決權時,應指派其人員代表行使該權力。 範例: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擁有某公司的投票權時,根據法律,該事業會指派一位特定的人員代表他們行使投票權。 2. 行使投票權應保護受益憑證持有人利益,且不得參與不當安排:此條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投票權時,應考慮受益憑證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發行公司的營運或其他不當安排。 範例: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投票權時,他們應該基於投資基金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來做出決策,同時不能參與公司經營或任何不當的安排。 3. 出席股東會前應進行評估分析並作成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參與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會前應進行評估分析,並製作一份相關的說明文件。 範例: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劃參與某公司的股東會時,他們應該事先進行評估分析並製作一份相關的文件,以解釋他們參與股東會的原因和目的。 4. 建檔保存五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對參與股東會時的評估分析、決策程序和執行結果進行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 範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其參與股東會時的評估分析、決策程序和執行結果進行書面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的時間以便需要時查閱。 5. 受益人會議應遵守前述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參加其所持有基金的受益人會議時,應基於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適用前述條款的規定。 範例: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參加其所持有基金的受益人會議時,他們應基於投資基金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同時遵守前述條款的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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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3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