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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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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39條規定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根據這項法條,信託業在每半年的營業年度應該編製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這些報告要提交給主管機關,並且資產負債表也應在業務地點的報紙上或者按照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公告。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維護透明度並提供相關信息給主管機關和公眾。並且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信託業需要確保資產負債表的公告是準確和及時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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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39 條規定:「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