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信託業法第39條規定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根據這項法條,信託業在每半年的營業年度應該編製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這些報告要提交給主管機關,並且資產負債表也應在業務地點的報紙上或者按照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公告。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維護透明度並提供相關信息給主管機關和公眾。並且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信託業需要確保資產負債表的公告是準確和及時的。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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