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同一人在不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產生利益衝突。 2.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的關係者,不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同一關係企業在不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形成壟斷情況。 3. 對於因合併而違反前兩項規定的情況,應在合併之日起的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4. 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計算中,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以他人名義持有的人。這個規定是為了防止股東利用親屬關係或他人名義來規避股權限制。 這些規定的制定旨在達到防止利益衝突、壟斷和規避的目的。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具體的案例可以舉例支持這些規定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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