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點釋義: 1. 在執行業務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遵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 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 洩露業務上所知悉的消息給他人或利用此消息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時,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進行買賣,或沒有正當理由進行相對委託買賣。 - 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可能使他人誤信的行為。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時,未將手續費退還給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或未將其他利益納入基金資產中。 - 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承擔損失來推銷受益證券。 - 轉讓股東會委託書或擁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股票的投票表決權,並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時,有意抬高或壓低特定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損害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時,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基金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或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 在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上進行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推介,或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作出預測。 - 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支付不合理的佣金。 - 在非登記的營業場所經營業務。 - 其他可能影響受益人、客戶權益或該事業經營的行為。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保守秘密,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規定另有規定外。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制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遵守同業公會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19條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法規,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維護市場的穩定。例如,在第2點中,禁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洩露業務消息給他人,並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買賣交易活動,這是為了防止內部消息洩露和內幕交易的發生。同樣地,第8點禁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改為自己或他人的帳戶,旨在防止操縱市場價格和違反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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