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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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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的第10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其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不過,如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另有相關規定,則不在此限。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以維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具體的相關範例,則需要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及相關的資料來進一步確定。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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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0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