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的第10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其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不過,如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另有相關規定,則不在此限。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以維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具體的相關範例,則需要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及相關的資料來進一步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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