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該法規主要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根據第一項,除符合設置標準的資格條件或有特定情況的股東外,每一股東、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 根據第二項的具體定義,關係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人股東的關係人,包括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股東本人或其配偶負責的企業。另一種是法人股東的關係人,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為了舉例說明,假設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100個已發行股份,根據第一項規定,每一股東、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合計不能超過25個股份。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擁有10個股份,他的配偶擁有5個股份,那麼該自然人股東與其關係人的股份合計為15,未超過25個股份的限制。 參考法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9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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