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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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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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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八條
資格條件或有同標準
第九條第二項
之情事者外,每一股東與其
關係人
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
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
自然人
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
法人
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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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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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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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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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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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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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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