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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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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資格條件或有同標準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2. 2.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該法規主要針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根據第一項,除符合設置標準的資格條件或有特定情況的股東外,每一股東、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 根據第二項的具體定義,關係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人股東的關係人,包括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股東本人或其配偶負責的企業。另一種是法人股東的關係人,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為了舉例說明,假設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100個已發行股份,根據第一項規定,每一股東、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合計不能超過25個股份。如果某個自然人股東擁有10個股份,他的配偶擁有5個股份,那麼該自然人股東與其關係人的股份合計為15,未超過25個股份的限制。 參考法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93.10.3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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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9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資格條件或有同標準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