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 一、基金管理機構:必須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沒有受到本國主管機關處分的情況。此外,該機構應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的經驗,並且以公開募集方式募集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二、銀行:必須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沒有受到本國主管機關處分的情況。此外,該銀行應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的經驗,並且最近一年在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前一千名內。 三、保險公司:必須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沒有受到本國主管機關處分的情況。此外,該保險公司應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的經驗,並且持有的證券資產總金額在新臺幣八十億元以上。 四、證券商:必須成立滿三年,並且要成為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滿三年的證券商。此外,最近三年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處分的情況;如果是外國證券商,則不得受到其本國主管機關類似處分。最後,證券商的實收資本額應達到新臺幣八十億元以上,並且最近期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得低於面額。 五、金融控股公司: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一個以上的子公司,該子公司應符合前四項資格條件之一。 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發起人在轉讓持股前,應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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