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2.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