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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7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2.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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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所提及的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組織形式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這表示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最低需要認足三億元的資本額。 2. 發起人在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應當一次認足上述所述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欲設立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則其組織形式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在申請和發起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該人需要一次性達到這個最低實收資本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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