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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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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2.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所提及的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組織形式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這表示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最低需要認足三億元的資本額。 2. 發起人在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應當一次認足上述所述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欲設立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則其組織形式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在申請和發起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該人需要一次性達到這個最低實收資本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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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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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