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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6 條

  1. 1.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外,應附具中文譯本。
  2. 2.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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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的規定,首先,各種書件如具有外文版本,除了年報、財務報告和公開說明書可以只使用外文版本外,其他文件都需要附上中文翻譯版本。其次,外國人所提供的文件,除了聲明書和護照影本外,都需要經過在所在國的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者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者通過當地法定公證機構的驗證。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假設一家外國基金公司想要在中華民國設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6條的規定,該公司必須提供證件和文件的中文翻譯版本,使我國主管機關能夠理解和審核該公司的業務及文件。此外,如果該外國基金公司的文件需要當地駐外機構或當地公證機關進行驗證或證明,則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驗證或證明,以符合該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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