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5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 2.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這意味著在一年內,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類似事業的發起人。 2. 曾經按照第8條的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這表示曾經擔任過發起人的人在三年內,不能再次擔任其他類似事業的發起人。 範例:假設A先生在2010年成立了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據第1項規定,他在成立後的一年內不能同時成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在2015年,A先生成為了另一家類似的事業的發起人,那麼根據第2項規定,他需要等到2018年,即三年之後才能再次成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