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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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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 2.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同時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這意味著在一年內,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類似事業的發起人。 2. 曾經按照第8條的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這表示曾經擔任過發起人的人在三年內,不能再次擔任其他類似事業的發起人。 範例:假設A先生在2010年成立了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據第1項規定,他在成立後的一年內不能同時成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果在2015年,A先生成為了另一家類似的事業的發起人,那麼根據第2項規定,他需要等到2018年,即三年之後才能再次成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起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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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八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