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9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在滿足前條資格條件的前提下,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使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股東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除非在1985年3月1日之前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及其關係人,以及使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股東合計總數不受限制。然而,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在轉讓後不得再進行買進。根據上述規定,所謂的關係人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如果股東是自然人,則指包括其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二、如果股東是法人,則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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