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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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設立這些部門,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投資研究部門負責進行市場研究並提供投資建議,財務會計部門負責處理財務報表和記錄,內部稽核部門則負責監督和檢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和合規性。這些部門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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