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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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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2. 2.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擁有符合資格條件的股東,該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另外,該股東在轉讓股份之前,必須向規管機構提出報備。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穩定的股東結構,並防止任何個別股東操控公司決策或對其他股東產生不利影響。此外,該規定也加強了規管機構對股東變更的監督,以確保轉讓遵守相關法令和法規。 作為一個範例,當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0股時,根據這條規則,該公司必須擁有至少20,000股的股東,其持股比例不能低於20%。如果該公司的股東結構變更,例如某個股東決定轉讓一部分股份,則該股東需要向規管機構報備。在進行股份轉讓之前,該機構將審核轉讓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程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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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