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2.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本會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